本文虛線以下的文章轉錄自
ptt (ptt.cc) 的八卦版 (Gossiping)
並且以受到原作者 fughetta 的同意轉載
希望大家有空都能夠注意這篇文章,以免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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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好在相關的產業
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其實有部分是很令人咋舌的
以下就我個人的知識做一點簡單解說:
: 那買cd傳到電腦轉成mp3檔
: 在放到網誌上面也會被抓嗎
是的,即便你有正版CD,只要把音樂放在網誌上就構成非法
再不然請你擷取曲目的45秒
45秒是可供試聽下載的安全範圍
切記,絕對不可以把整首曲子都放上去
: 據說現在店家不可以隨便撥放音樂
: 要跟唱片公司買什麼撥放權
: 這樣搞下去
: 會不會到後來唱片公司倒光光.....
是的,現在店家的確不可以隨便放音樂
君不見,便利商店幾乎都放廣播,而大賣場都用自己的創作曲目嗎?
下回到便利商店門口的時候仔細看
他們門口有貼一張MUST的貼紙
這個協會是掌管著全球幾乎大部分版權的公司
但是這個協會並不是唱片公司,而是著作權協會
(喔,對了,這個協會的頭頭是包氏雙生子其中一個)
只要你的活動有演出音樂,無論是以什麼形式,都需要付給他們使用費用
我自己因為手邊的案子有和他們打過幾次交道
有些個案真的是令人覺得很腦殘
1. 演出自己的作品要付費
我之前經手一個活動,邀請了某位音樂家來台演出
這個音樂家小有名氣,也帶來了許多自己的作品
但因為這個音樂家有加入這個協會
以致於說我辦這個活動,即便音樂家本人要演出本人的作品
我還要寫一份公文去申請使用作品的許可和負擔使用作品的費用
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丁丁
而且他們的定義非常的廣義
連免費的節目演出,只要是公開的使用,他們就有權利跟你收錢
所以今天如果說我有個社團活動要演出滷蛋的作品
即便我的社團是熱舞社拿歌曲墊底配舞
呃,只要是公開他們就有權利跟你收錢
2. 放廣播也要錢喔
其實並不是說放廣播就不用錢
只要是有加入這個著作權協會的作曲家(哎,幾乎逃不掉啦!)
你只要一放這些作曲家的音樂就是使用者付費
因此那些有放廣播的便利商店需要去和這個協會提報說我們有多少坪數
然後每坪使用放音樂的權利要多少錢等等
單看單坪可能覺得價錢還好,可是像某些大賣場都是幾百坪的
一年下來也是非常大的費用
假設「天天都騙你」的廣告曲作者申請入這個協會
噢噢,那這個大賣場即便放的是自己花錢請人創作的廣告曲
一樣還是要付錢的~
之前獨角獸就是因為沒有付這個費用所以被這個協會告
並不是只有IFPI管轄內的會有問題,獨立廠牌的也一樣
另外一個引伸的學習是
你若討厭你們公司的話,倘若你們公司有放廣播或唱盤的習慣
呃,你知道應該怎麼做........
3. 我演出別人的作品放在部落格上可以嗎?
其實這種行為是犯法的
演出別人作品是另外一個版權的問題
這個部分就要牽涉到詞曲版權的歸屬
一般若你是歌手,你演唱他人作品會牽涉到詞曲作者的權益
之前業界其實有某位樂手不清楚這樣的法律條文
在製作的專輯中放了許多老歌
但是在發行的時候法務告知公司這個問題
公司去接洽各曲原作者後發現那根本是一個自掘墳墓的動作
除了使用權利的價格不便宜外
可能有某首曲子是同時屬於不同家唱片公司的
當然,可能你很幸運沒被抓到
但是真的建議版友們小心點,因為這種行為確實是觸法
4. 我在我家浴室大聲唱滷蛋的歌犯法嗎?
這個問題我當時是真的有問過那個協會
他們說只要不公開的情況就不算犯法
但若你在你家浴室唱歌且自拍V8放上網路,那就是犯法
之前有業者演出全本的梁祝
但因為其中有兩首曲子沒有申請許可且付使用權利金
就被MUST一狀告上法院,而且是敗訴
當然這是要抓不抓的問題沒錯
但是這個協會通常非常注意相關演出訊息
你一有演出大概他們的電話也不會讓你等太久
美其名是提醒你別觸犯法律喔,實際上,呃,你知道的
5. 古典音樂就不犯法嗎?
嚴格說起來,演奏古典音樂雖說是不用付演出費用的
但是你要確定作者是否沒有法人機構,除了那種死了幾百年的
如果他死了但卻有法人機構,你還是乖乖付錢吧
另外,播放古典音樂是另外一回事
你如果使用了如馬友友的巴哈大提琴協奏曲
因為這首曲子是由馬友友演出,即便巴哈不用錢
你還是必須繳交使用馬友友演出的使用權利費用
已經蒙主寵召的卡拉揚也同理,唱片公司還沒掛就是要小心點兒
總之,即便是在你自己的私人影像作品裡頭用了別人的音樂或作品
學著低調一點點比較好囉
-------- 以下是另一篇的回覆 (作者與看板同上)
作者 fughetta (fughetta)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時間 Sun May 13 23:04:5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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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大家的抬愛
剛才也收到了非常多版友們的來信
有些部分我就公開在這邊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1. 之前那個JS向NANA致敬的 不就可以告到死
理論上是可以的
即便哥哥他的確是在編曲上面下功夫
但這部分是告訴乃論的
如果說對方覺得他侵權,真的是可以告的成的
2. 那如果把網站架設在國外,可以嗎?
版權這東西基本上比較難因為網站架設在國外而躲過罰則
但確實因為架在國外網站調查上會比較困難
但無論你掛在那邊,侵權還是侵權
3. 其實連自己練鋼琴彈流行歌曲都算侵權
哎唷,別擔心,其實沒有那麼嚴重啦~重點是不要公開演出
4. 演出自己作品不付錢會怎樣?
這個一般來說是主辦節目的公司會吃上官司
因為演出作品的這個錢基本上是主辦者付的
但如果說主辦者就是演出者,且演出者確實有加入MUST協會
你若不付錢就等著被告上法院吧~
(我那時也是就這點跟對方爭執很久.......)
5. 看來以後都聽大悲咒好了
哎,只要是別人做的東西,即便大悲咒本身是公開版權
但是大悲咒的配樂不是、唱的人也不是~所以聽大悲咒還是有可能侵權的.....
國旗歌和國歌一樣同理可證
公開播放就是違法
6. 在街上隨便哼個歌就會犯法囉
如果說你邊走邊哼歌倒還好
但若你是哼個歌且很多人聚眾鼓譟被定義成「公開演出」
街頭藝人其實是有可能被訴訟的
呃,只要被定義成「公開」,那就真的......
7. 那同樣的旋律 自己重新編曲使用(非商業) 是合法的嗎
理論上是不行的
編曲只是改變曲子的詮釋方式
只要是使用同樣的旋律,就算非商業的重新編曲使用就是非法
8. 那pub裡的DJ放歌串歌混音都有觸法的疑慮了
如果說Pub沒有申請使用權利的話,的確是觸法
如果要在公開場合放音樂的話,需要跟Must申請一種特別的許可
這種許可是按坪數計算的
不要以為你放多冷門或是多稀珍的CD他就沒辦法管到你
大多數的作曲家和做詞家都是屬於這個協會的
你若一年放個一次滷蛋的歌就算觸法
不過所幸的是知道這東西可以檢舉的人不多
但是除非你可以保證你沒有仇家且現在沒有盯著這篇文章
不然還是小心點兒比較好
之前獨角獸就是為了這件事情賠了很多錢
9. 那這樣一堆歌唱比賽不就不用玩了
這個主要是主辦單位要付錢給那個單位
那個錢說多不多說少不少,一場公開演出至少是大概2500
以票房決定負擔多少,若免費演出採定額費用
唱的人倒不用擔心會觸法
10. 那抄襲外國歌手或翻唱不在封面標明算不算違法
抄襲這個當然是違法
但有很多老歌翻唱其實不是要不要在封面標明的問題
譬如以「Stand By Me」為例,這首歌有非常多的版本
但並不是那些翻唱的人都侵權,只要他們有取得授權就可以
不在封面標明倒不是違法的主因
11. 晚安曲的作者賺翻了 費玉清應該也能分不少
如果說很多人翻唱的話,作者的確是賺翻了
小哥賺的其實是版稅,著作權收費其實他分不到好處
12. 自製的手機鈴聲呢?
如果你是完全自己自製,沒有使用任何版權疑慮的東西當然沒問題
但你若擷取或改編「千里之外」且上網供人下載就不可以了
此外,MIDI也是犯法的
即便是戲曲,假設作詞曲者皆作古,唱的那個人還是可以跟你要錢的
13. 古典音樂誰演奏的很難聽出來吧
其實不會喔~某些特定的古典指揮和樂手有很強烈的個人風格
尤其是歌劇,絕對絕對不可以盜用
目前已經有案例即將被告侵權了~
14. 我用KKBOX聽音樂且接到喇叭公開播放可以嗎?
無論你使用任何的媒介聽取音樂
只要你公開音樂就是違法
無論那個音樂的歸屬並不在你
相同的,用連結或語法方式躲過一時的緝察或許是可以的
但是對方若真的大規模掃蕩,然後你用的歌曲又是那種耳熟能詳的
這不用說要調資料查你到底有沒有違法,一聽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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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本來要辦一個小型的社團聚會,是介紹音樂的
但因為我那個社團活動算是公開的
且我承辦的那個對象做過非常多的活動,怕被盯上要被追討費用
後來就建議業主取消
因為即便你活動不收錢,但你是音樂類的活動很容易被盯上被追討
MUST真的會告人且非常的堅定主張
所幸這個其實很多人都沒有付費的觀念
但你就要賭說你仇家不懂且你仇家沒剛好在今天看到這篇
之前那個在浴室裡頭唱歌的問題真的是我問的
我那時也覺得樂手演出自己作品竟要付費非常好笑
但是後來太多同業都因為輕忽這個部分受到很大的責罰
我後來衡量一下,還是覺得不要因小失大
即便自己覺得好笑無天理還是只有摸摸鼻子乖乖的付錢
----------轉錄結束
順便補一下 MUST 網址
我相信看完,也沒有話講了
一切都是個丁丁阿......
講實在的, po 歌詞似乎是也違法
雖然我們都會說,像我是真的想要宣傳一些冷門的東西
但是事實是會造成自己的違法
這也是我一直以來都不敢貼歌曲的原因
我也沒有那麼多時間去剪 45 秒的試聽 (45秒內不違法)
大家還記得成大事件嗎?
雖然我很不想這樣講,但當麻煩上門時才後悔就來不及了
你可以很帥氣的說 "來抓我阿怕你阿"
那是你的決定,至少我沒這個種
反正,我已經努力把這個訊息告訴你了
test
技術提供:Blogger.
2 Comments
怎麼有種...好像矯枉過正的感覺
這個協會是靠告人來生存的囉?
感覺好像只會挑軟柿子吃
我並不認為這樣能夠提升尊重著作權的道德感
是沒錯
我覺得過頭的非常誇張
這樣反而沒有辦法做宣傳吧
(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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